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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在编不在岗和违规领取财政资金人员专项清理工作的纪律规定

发布时间:2013-07-17 13:07保护视力色:       
 

 

中共霍邱县委办公室

 

 

办〔201363

 

中共霍邱县委办公室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开展在编不在岗和违规领取财政

 

资金人员专项清理工作的纪律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开发区工委、管委,县直各单位:

    关于开展在编不在岗和违规领取财政资金人员专项清理工作的纪律规定》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霍邱县委办公室

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78

 

 

 

关于开展在编不在岗和违规领取财政资金

人员专项清理工作的纪律规定

 

为强化责任,严明纪律,确保全县在编不在岗和违规领取财政资金人员专项清理活动顺利开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特作以下规定。

第一条  专项清理工作实行单位“一把手”负责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严格的逆向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条  专项清理工作坚持领导带头,干部带头,党员带头。各地各单位领导干部要带好头做好配偶、子女及他亲属的工作,带头自查自纠,带头执行清理工作各项要求,切实发挥率先垂范作用。

    第三条  严格执行专项清理工作各项要求。各阶段工作任务必须在规定的时间段内保质保量完成,不得以各种借口和理由拖延、推迟。

第四条  自查登记阶段要按照统一要求,确保做到底子清楚、没有遗漏、自纠到位、上报及时。即:对所有在编人员和领取财政资金的人员,都要按照县清理方案的要求分类登记造册,除及时上报县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之外,还要按照《方案》要求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各地各单位对自查发现或经举报被查实的问题,属本地本单位职权范围的,要按照县方案要求自纠到位;对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要提出政策建议,及时上报县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研定;严禁不作为、乱作为。

第六条  具体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积极配合、主动查纠过去错误做法的,可对照有关规定免予处分或从轻处分;违规领取财政资金的当事人主动自查自纠的,可对照有关规定,从轻处理。

第七条  整改处理阶段要按照“不正当利益立即停止享受、责任单位和人员处理到位、管理措施跟进落实到位”等工作要求,认真落实整改,整改成果要详细具体,管理措施要科学实用,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上报的整改处理成果还要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在检查验收阶段,如果有因工作不力等原因因被限期整改的单位或乡镇,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等成员单位将对其实施重点帮助,找原因、定措施、严问责、促平衡。

第九条  对于专项清理期间的有关信访举报件,由县纪委牵头,从纪检监察、组织、人社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调查组,及时调查核实,一经查实,从严从快处理。

第十条  专项清理工作中如出现下列情况,对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从重处理。

1.因组织领导不力、工作敷衍塞责,导致清理工作进展迟缓或走过场的,对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对所在单位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无效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追究主要负责人党政纪责任。

2.在清理、审核、纠正、上报等环节中,具体经办人、经办机构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瞒报、漏报、谎报清理对象信息或指使他人申报虚假信息,根据有关规定,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对为在编不在岗人员或违规领取财政资金人员提供便利而收受礼金、非法获利的相关责任人员,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其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对因违规操作造成越级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按照《关于信访稳定工作调度制度》(邱组信发【201207号)规定,予以处理。

5.对属被清理对象的县直及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村干部,特别是党员干部不配合清理、不接受整改、甚至打击报复有关工作人员的,根据相关规定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对清理工作中不按规定申报、包庇清理对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拒不退出不应领取资金的,将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属领导干部的,一律先免职再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在编不在岗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返岗的,一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返岗后又再次擅自脱岗的,按有关规定,一律予以辞退。

第十三条  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今后,各地各单位每半年向县专项清理领导小组(县编办)报告一次信息,实行零报告制度,建立常态性督查制度和举报制度,对督查发现或举报查实漏报、瞒报信息的,从严从重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全县专项清理涉及的九类对象及其所属的单位。对专项清理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