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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一院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

发布时间:2012-12-27 13:12保护视力色:       
 

霍邱一院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


一、医院信息公开前,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二、医院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三、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以书面方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方可对外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五、医院院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审查拟公开的信息。各科室对拟公开信息提出公开或不公开的意见,并对公开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六、对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息公开前保密审查职责的,视情节严重,将按有关规定追究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